项目取水论证

7、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7.1+基本要求


7.1.1+建设项目取水论证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划和水资源管理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取水与流域和域水资源配置、管理与保护的协调一致性,建设项目取水、退水行为必须遵循水功能区管理规定,并应考虑论证范围内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累积影响。

7.1.2应从水资源基本条件、水功能区管理、水域纳污能力使用、水生态保护及对第三者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取水和退水对其所产生的影响,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与补偿方案建议。

7.1.3取水论证应按照论证等级确定工作深度。取水影响分级论证等级确定工作深度。取水影响分级论证技术要求见表7.1.3。对于可能影响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应进行专题分析;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区域、地下水取水规模较大或采取集中方式开采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分析。

7.1.4建设项目退水应满足防洪与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在江河、湖泊等水域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基本要求。

7.1.5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工作程序见图7.1.5。


7.2论证范围

7.2.1取水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确定。建设项目取水相关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者,原则上应纳入取水论证范围。

7.2.2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应以水功能区为分析单元,论证的重点区域应为取水、和水域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

7.2.3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应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

7.2.4应绘制取水范围示意图,并图示水域水功能区划、取水和退水口、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与水生态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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