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如何成为合格?

一、适用范畴


(一)适用对象


在某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委托、有偿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二)适用对象服务范围


技术单位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条件下,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泉州地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


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有偿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行为准则和廉洁要求


(一)规范承接业务、严格人员管理


1.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2.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3.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4.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挂靠、有偿使用其他编制单位名称,不得有偿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


(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制质量


1.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规范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


2.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内审制度。应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3.切实提高时效、严格编制时限。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以下编制时限。


(1)不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监测或调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特殊报告表除外)编制时限原则上分别控制在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生效起40个和15个工作日内。


(2)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后以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


(3)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要以重点项目报批或开工的时限要求,集中技术力量、提供重点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重点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应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4)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机构或审批部门。


(6)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的,其所需时限不计入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时限内。


(7)对超过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期限,未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技术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恪守职业操守、严格廉洁自律


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向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不得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规范环评收费、合理有序竞争


1.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环评中介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等,并在环评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违反环评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凡列入各级政府发布的各类重点、民生项目,在满足环评质量和编制时限要求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环评中介服务收费。


三、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一)入驻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环评中介服务的技术单位应进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需环评审批中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机构。


(二)入驻审核


技术单位登录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入驻。在线提交相关资料时应上传独立法人资格证明、配备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等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省外技术单位还应提供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证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送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并对其进行管理。


(三)服务评价


1.评价流程与星级


对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星级评价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值60分)和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分值40分)分别评价,各中介机构的整体星级为单个项目的两项评分累计计算所得。评价分在9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为四星级,在70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为三星级,在60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为二星级,在60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2.评价标准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成果质量”、“修编质量”、“修编时限”三个方面,按照《泉州市环评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见附件1)进行评价打分,共计60分。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经专家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成果质量30分考核,以专家评分为主要依据,将专家组平均分折算至30分。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该项计为0分。未经专家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成果质量30分考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

“①环境现状调查是否全面,环境敏感目标判定是否准确,监测站位数量、布设是否合理,监测数据(引用数据来源)是否可信。

②项目组成是否完整、工程分析是否透彻,主要环境问题分析是否全面,污染源强是否准确。

③采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方法(模式)是否合理、正确,预测内容是否完整、预测结果是否可信。

④环保对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全面、经济、可行。

⑤产业政策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是否符合要求。清洁生产分析是否合理、正确。

⑥评价结论是否客观明确、可信。附件、图表、审批信息表填报是否清楚。

⑦其它(法律法规、标准、专题设置、计量单位等)

⑧退改次数。”等八个方面进行评分。


(2)项目建设单位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从“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三个方面,按照《泉州市环评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项目建设单位)》(见附件2)进行评价打分,共计40分。


四、奖惩处罚


前文行为准则、廉洁要求和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结果,一并纳入我市环评编制单位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对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未按照环保要求及时提出选址、选线调整意见等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被建设单位投诉的。


2.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中不及格的。


3.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后,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并且未提供书面延期申请的。


5.因环评单位原因超过中介服务合同期限未完成环评工作的。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退改超过3次的。


7.在网上中介超市连续两次被评为二星级的、累计三次被评为二星级的,或者被评为一星级的。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同时列入网上中介超市“信用黑榜”,6个月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惩戒到期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执行前述(一)项惩戒外,同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在环评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篡改预测数据、伪造现状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2.在环评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刁难、索要除正常环评服务外的费用和财务、冒充公职人员索贿、强卖治理设施、强行搭售其他服务项目的。


3.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行贿的。


(三)对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质量考核结果优良的,在保障环评质量前提下、主动缩减20%以上技术服务时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表扬。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网上中介超市被评为五星级的,列入网上中介超市“信用红榜”。


(四)上述情况通报和处理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相关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信用记分。


五、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自觉接受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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