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服务第三方治理,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通过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机制;创新治理模式,规范处理处置方式,增强处理能力,实现园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创新政策引导,探索园区污染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整体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推动园区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和进度要求

对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全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中:2021年,在国家级产业园区,有色、化工产业定位的省级园区以及位于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的省级园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2年对其它园区全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主要任务

1、培育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和环境咨询服务,建设园区环境监管综合平台,开展园区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监控,实现实时环境预警,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系统解决方案、环保宣传、协助环境风险排查、应急处置等相关环境管理服务。鼓励第三方公司依法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循环化改造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等服务。


2、规范合作关系。园区管委会为园区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参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接受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3、加强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导。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建设统一的全省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平台,园区建设的环境监管综合平台应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全省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平台。推动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效果、有关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等纳入全省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平台。制定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园区第三方治理行为。及时总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经验,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4、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行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熟悉生态环境业务,

具备相关环境咨询、治理资质及相应治理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服务规范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依据服务规范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在全省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平台上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名单。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纳入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积极推送相关部门。


5、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自行治理污染能力不足或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园区排污单位,有关部门可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治理。


三、政策支持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给予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按期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协议,编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治理项目实施的园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适当的支持。


四、有关要求

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对市州的绩效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和园区年度综合评价。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工作。对于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园区,当年在园区年度综合评价中不得评为先进园区,在园区环保信用评价考核中不得评为诚信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暂缓受理园区调扩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受理园区调扩区规划环评审查及园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遇到的困难,不断深化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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