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的能力。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为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类别范围包括:1环保规划与政策研究、2环保规范与标准制定、3生态环境调查与统计、4场地调查、5环境影响评价、6环保管家服务、7清洁生产审核、8项目竣工环保验收、9环境应急预案与风险评估、10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一企一方案、11排污与环保税申报、12排污许可证办理、13环保技术评估与论证、14项目分析与可行性研究、15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16环境信息系统设计开发与管理、17环保资金申请与验收、18节能技术咨询、19碳核查、20其他环保咨询等二十个类别。


第五条能力评价是针对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能力评价由会员单位自愿选择是否申报。


第七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八条能力评价将根据申请单位近3年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业绩完成情况认定其“服务优势类别”,详见项目业绩表(附件3)相关说明。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为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环境相关专业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数量和合同金额达到业绩表(附件3)的相关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获得不少于3项环保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2项县市级以上的奖项。

第十一条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环境相关专业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数量和合同金额须达到业绩表(附件3)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环境相关专业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申请贵州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一)《贵州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六)健全的公司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乙级”或“甲级”等级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近3年相应业绩要求(见附件3)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不需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附件6)。

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包括:1.项目合同复印件;2.项目完成证明;3.项目业绩成果的封面页、目录页、盖章署名页;4.项目业绩成果文本。其中,第1-3项证明材料须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第4项目业绩成果文本仅需提供电子版文档,不需提供纸质版(纸质原件须备供专家现场核查)。

(八)申请“临时”等级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附件6),不需提供上述第(七)款所要求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九)申请“甲级”等级的单位还必须提供不少于3项环保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或所获2项县市级以上的奖项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1.上述材料(一)单独装订,一式一份;材料(二)至(十)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一份。

2.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除项目业绩成果文本仅需提供电子版文档外,其他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五条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贵州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贵州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临时”等级评价证书到期延期;

(二)“临时”等级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

(三)评价证书需要升级或降级;

(四)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

第十八条  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临时”等级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等级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首次申请能力评价必须从“临时”等级开始,申请单位在获“临时”等级证书一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之后,方可申请“乙级”或“甲级”等级能力评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贵州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一条在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4);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四条在“贵州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二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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